2018年1-3月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北京辖区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下发行政监管措施5份,涉及评估机构5家次、评估师8人次。
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经统计,2018年1-3月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北京辖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31份,涉及审计机构13家次、注册会计师49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6份,涉及审计机构5家次。对北京辖区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下发行政监管措施5份,涉及评估机构5家次、评估师8人次。
项目 |
会计师事务所 |
资产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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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3月新增 |
2018年累计 |
2018年1-3月新增 |
2018年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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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
0 |
0 |
0 |
0 |
市场禁入 |
- |
0 |
0 |
0 |
0 |
行政监管措施 |
警示函 |
28 |
28 |
4 |
4 |
责令改正 |
1 |
1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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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谈话 |
2 |
2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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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意见书 |
- |
6 |
6 |
0 |
0 |
交易所(含股转系统) |
纪律处分 |
0 |
0 |
0 |
0 |
监管措施 |
0 |
0 |
0 |
0 |
【风险提示】我局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检查意见书等指出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汇总,现予以发布,提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重点关注。
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
资产评估机构的突出问题
1.收益法
一是可比公司选取不恰当。未充分关注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的业务构成差异,未充分考虑业务构成差异对可比性的不利影响,相关可比公司选取不恰当。
二是业务增长率预测依据不足。未充分获取与评估对象及其行业相关的评估资料,未充分了解行业规模和市场竞争状况,未对评估对象的市场竞争力进行独立、有效核实,相关业务的未来增长率预测依据不足。
三是未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经营发展规划。未充分获取评估对象产能计划等经营发展规划,未充分分析评估对象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增长能力,相关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是未充分核实盈利预测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未充分关注评估对象在手合同和订单的实际执行情况,未核实在手合同中已确认收入和未确认收入的金额准确性,未核实在手订单的真实性,相关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未来拟上线的多款新游戏经营数据进行预测时,仅参照了历史游戏运营数据,未充分考虑游戏行业特点和公司历史营运情况等,收益预测依据不充分,预测2020年营业收入时,直接在2019年营业收入基础上增长10%,相关预测依据不充分。
五是对被评估企业未来销售主要产品的分析评估和披露说明不充分。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未来销售的主要产品尚在优化临床试验前的准备阶段,评估师对该产品能否按规划时间获得相关批准认证并投入生产的分析和评估工作不充分,也未对其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和相关风险予以说明。
六是项目投资成本预测依据不足。根据合同,电网配套设备建设成本应由被评估公司承担。评估师直接利用被评估公司提供的收益预测资料,认可其对配套设备建设成本由政府承担的判断,未检查合同条款,未核实相关政策信息,未充分了解行业现状,项目投资成本预测依据不足。
七是对项目完工进度了解不充分。截至报告出具日,3个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仅完成土建工程部分,预计无法按期供暖。评估师未就该事项进行充分调查,未关注被评估公司内部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也未考虑项目延期完工对收入预测的影响。
八是资本性支出预测依据不足,未考虑后续需支付的资金。
九是未获取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据。评估师假设全资子公司可在2017年取得动谩企业认定,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但对动谩企业认定条件的分析核实工作不到位,也未在评估报告中就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充分说明。
2.市场法
使用营运状况综合调整系数作为修正指标,但对该指标未设定明晰的评分标准,相关取值依据不够明确,对部分价值驱动因素和差异情况未予充分考虑。
3.其他方面
一是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二是部分工作底稿不完善;三是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